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

賽德克.巴萊註冊商標 原民會:未考慮文化表現與部落主體意識

賽德克.巴萊註冊商標 原民會:未考慮文化表現與部落主體意識
標  題:賽德克.巴萊註冊商標 原民會:未考慮文化表現與部落主體意識 
內  容:有關中國時報9月14日A7版「賽德克.巴萊註冊商標 原民怒」新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定「賽德克.巴萊」字樣為商標乙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此表達嚴正反對之聲明。 對原住民族而言,「賽德克.巴萊」係指涉全體賽德克族,具有族群身分認同之表彰功能外,並有作為一個「真正的賽德克人」之專有神聖寓意。
基於上述寓義,「賽德克.巴萊」應當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得登記為商標。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智慧創作,固然多數是具體附著並呈現於有體物或客觀活動的文化表現,例如音樂、美術、服飾甚至祭儀,但是也有許多是以變動的、演進的方式繼續存在於原住民族的生活周遭,例如口耳相傳的神話、故事,受部落律法規範的技藝、祭儀、巫術,甚至夢境、記憶,雖然沒有固定的形式,仍屬於文化成果的表達,不應因未套用於特定形式上,即被認為是公共資產,可以任意使用,這是對應原住民族文化的獨特性所必須採取的解釋。
本會認為智慧財產局將「賽德克.巴萊」這樣具有深層文化意義與族群認同功能的原住民族群文化表現,核定為商標,因事涉原住民族事務,在事前未與本會諮詢及在未考慮其文化表現與部落主體意識之神聖關聯,允許將「賽德克.巴萊」適用在「冷熱飲料店」(審定號01373239)、「尿布」「內褲」「吊褲帶」(審定號01372474)、「衛生用紙」「膠水」(審定號01362271)等完全沒有族群文化意義甚至是侵辱其文化的客體上,極為不妥。原民會除鄭重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其商標權外,未來如果對原住民族造成侵權傷害,原民會也一定協助族人爭取一切權益主張。
撰 稿 人:陳子渝
聯絡電話:02-25571600分機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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