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南投縣後備指揮部-擴大宣導民國100年陸海空後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甄選訊息

民國100年陸海空軍後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甄選規定 
一、 甄選資格:(陸海空軍後備役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 
(一) 年齡:各階除役前1年。(除役年限:尉官及士官50歲、校官及士官長58歲、志願役士兵45歲、義務役士兵36歲)。 
(二) 停年:比照現役各階停年標準。 
(三) 學壢:比照現役標準。(晉任少校須具正規班學資)。 
(四) 備役少、中尉,晉任至上尉階為限。 
二、 選拔條件:(陸海空軍後備役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 
(一) 參加各項演習、召集訓練表現優異。 
(二) 推展全民國防事務瓶評定績優。 
(三) 協力全民防衛動員、災害搶救有功。 
(四) 推動戶役政工作、維護地方治安有功。 
(五) 參加政府機關各項各項競賽優勝獲獎。 
(六) 思想:具有高度愛國熱忱及堅定之忠貞信念。 
(七) 品德:各項考核資料良好。 
(八) 才能:表現良好,足以顯示確能勝任上階職務。 
(九) 學識:具有上階軍職專長或與軍職相通之民間專長。 
(十) 年齡:本階服役限齡屆滿前為限。 
(十一) 體格:經鑑定乙等以上。 
三、 限制因素: 
依「陸海空軍後備役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後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 有防礙兵役行為經行事處分者。 
(二) 通缉在案或因案覊押,或判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者。 
(三) 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1年者。 
(四) 受記大過1次(含)以上之行政處分未滿1年者。 
(五) 出國尚未回國者(出國2年以上,戶籍遭除管)。 
四、經評鑑晉任後,除擴大辦理授階典禮,表彰個人榮譽外,爾後接受教育召集訓練及辦理再入營時,均以晉任後階級任用,同時享有該階級之薪俸。

連結網址:http://afrc.mailbox@gmail.com 
公告單位: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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