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行政院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民會:憲政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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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民會:憲政里程碑
標  題:行政院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民會:憲政里程碑 
內  容:
行政院今(23)日第3214次院會討論通過「原住民自治法」草案,預計立法院開議前送請立法院審議。
「原住民自治」是馬總統2008年競選總統提出的重要政見之一,吳院長說,總統提出「原住民自治」,是要尊重原住民文化,要讓原住民朋友不僅有尊嚴的找回自我,同時能將自我文化、經濟,以及社會發展發揚光大。今天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本法,是執政黨務實負責的展現,未來本法也將列為最優先法案,並且敦請執政黨立法委員及各界先進能夠鼎力支持。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自治法」草案核心精神主要強調原住民族自治,尊重原住民族自治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未來各族可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之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訂自治區域內之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經完成一定程序後,即可成立自治區政府。目前草案規劃自治區政府比照縣(市)層級,並設有自治區議會,享有制定自治區自治法規之權限。
對於自治區議會議員之產生方式,原民會孫主委大川強調,除依法選舉產生外,例外得依該自治區民族之傳統社會組織文化習慣,推選民族傳統領袖擔任議員。此外,該草案亦明定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成為具法人地位之團體。使部落之功能性及重要性在此次立法中得以大幅提升。再者,為維持自治區之自主發展,該法明定於自治區財政不敷支應時,中央政府應予補助,以協助自治區之健全發展。
原民會特別表示,有關原住民族權利之保障,該草案也明定設籍自治區之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需要,經自治區政府申請許可後,得依法獵捕野生動物、採集公有林內之林產物、野生植物與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自治區亦能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31條規定之同意權。原民會表示,這不僅解決了各級政府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疑慮,更是對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具體實踐。
原民會孫大川主任委員表示,今天能夠順利通過「原住民自治法」草案,除了要感謝高政務委員思博主持相關會議整合,也要特別感謝總統、院長給予高度關心與支持,這是原住民族自治的一小步,卻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大步。孫主委進一步指出,以行政院版本為例,外界雖有部分不同看法,但是在現階段必須兼顧務實面及可行性,未來如何求同存異取得各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原民會會持續作好溝通,也會虛心接受各界指正,讓原住民自治能量能發揮最大效益。孫主委最後表示:「行政院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就像賽跑才剛就定位而已,面前還有很多的考驗正等著我們。期望立法院能夠儘速完成審查,以實踐民族自治的目標。」
撰稿人:企劃處 曾興中(02)2557-1600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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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新聞稿(含照片).doc 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新聞稿(含照片).doc 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新聞稿(含照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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