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9日 星期六

宗教上民俗調理行為,不得以廣告宣稱療效

 http://www.nantou.gov.tw/big5/hotnewsdetail.asp?dptid=376480000&catetype=01&mcid=56422&cid1=&cid=75


宗教上民俗調理行為,不得以廣告宣稱療效...*
* 標  題:宗教上民俗調理行為,不得以廣告宣稱療效 
* 公佈單位:行政處 
* 公佈時間:2010/10/7 下午 02:58:26 
* 公佈內容: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3月15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00636號令訂定「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規定宗教上之收驚、神符、香灰等,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療效,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規定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收驚、神符、香灰等方式,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等有關規定處分。而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同法第87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又同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籲請本縣各宗教團體及寺廟,如有上述民俗調理行為,不得以廣告宣稱療效,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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