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溫泉取用費率12月31日前減半徵收 100年恢復正常... |
標 題: | 南投縣溫泉取用費率12月31日前減半徵收 100年恢復正常 |
公佈單位: | 行政處 |
公佈時間: | 2010/10/7 下午 02:09:38 |
公佈內容: | 縣府工務處表示,依據「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明定溫泉取用費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開徵,而自該年起到99年12月31日止,溫泉取用費費率減半(每立方公尺4.5元)徵收,到明(100)年1月1日後,將恢復一般費率徵收。 工務處表示,溫泉水為國家資源,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溫泉取用費是凡有實質取得溫泉水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或收益之事實者,不論是合法或於緩衝期內尚未取得合法之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皆應繳納。 溫泉取用量計算基準,經縣府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所編印「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編制參考手冊」附錄二所提供之溫泉取用量估算經驗式,並與業者充分座談溝通後且參考其他各縣市之計算標準,來調整估算經驗式,以取得公平合理之計算標準。 工務處表示,徵收之溫泉取用費將專用於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之研究發展、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及所徵收溫泉取用費之行政管理等項目。 |
附件檔案: | 無 |
有效時間: | 201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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