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凡那比颱風受損辦理報停或報廢,稅務局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 |
標 題: | 車輛因凡那比颱風受損辦理報停或報廢,稅務局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
公佈單位: | 稅務局 |
公佈時間: | 2010/10/8 上午 08:20:26 |
公佈內容: |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因凡那比颱風受損無法使用,民眾於100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局將主動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申請。 稅務局指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凡那比颱風侵襲泡水或流失,如需修復始可使用或已毀損不堪使用者,民眾只要在100年2月28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稅務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所有2400cc自用小客車因99年9月18日凡那比颱風泡水送修車廠維修,經修車廠評估該車已無法修復,甲君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後,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退還99年9月18日至12月31日(共105日)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其退稅金額計算如下: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365天x無法使用日數(105天)=3,231元。 另假設乙君所有4200cc自用小客車因99年9月18日凡那比颱風泡水送修車廠維修,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稅務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退還該車輛報停期間(以20日為例)溢繳之稅額,其退稅金額計算如下:全年應納稅額28,220元/365天x報停日數(20天)=1,546元。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附件檔案: | 無 |
有效時間: | 20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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